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葫芦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LUDAO ASSOCI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第二条 我会是经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会受葫芦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葫芦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葫芦岛市的投资环境。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促进境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在境外开展“以商招商”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7、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
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
与合作;
9、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0、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1、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葫芦岛市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葫芦岛市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葫芦岛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如失去法人资格,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底。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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