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辽宁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葫芦岛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对外贸易促进(外贸资金、许可证、配额、展洽会)
2006-07-13 10:40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外贸政策资金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2)近两年在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员和国际市场开拓计划。
2、申报程序:
●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需由企业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上报的申请文件各两份)。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请表
4)项目说明
5)相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同时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上报申请材料各两份)。申请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项目实施完毕的证明材料(如证书、宣传材料、光盘、拓展通知书、参展照片等);
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的复印件(需由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章)。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
1、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和已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从事国际贸易专业人员、具有明确的对外贸易发展规划,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并承担省、市出口宏观调控目标。
4)申请的项目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改造和以质取胜、科技兴贸、“走出去”的战略;
5)近两年来在对外贸易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申报程序:
●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需由企业向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各两份)。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请表
4)项目说明
5)项目可行性报告
6)相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 资金拨付申请:需由企业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同时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上报申请材料各二份)。
申请材料包括: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章)。
(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3)具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公司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专项扶持资金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4)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办。
2、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1)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按合同规定交纳保费并获得中央财政拨补的扶持发展资金后,应填报《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申请表》,连同出口信用保险单、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复印件、中央财政按比例拨付的扶持发展资金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外经贸局。
2)各出口企业申报的申请资助资料由市外经贸局初审盖章,并填写《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汇总表》,由市财政局审核盖章,并提出全地区出口企业并于保费资助资金的请拨报告,连同企业报送资料,分别上报省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上级审批后,由省财政部门将扶持发展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局,再由各市财政逐级拨付到申请企业。
二、办理产品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等事项
(一)许可证
须申领工业品、农产品等出口产品许可证的企业每年11-12月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下年度计划,经审核后上报省外经贸厅。省厅批复后将批复转发给企业。
(二)配额的申报程序
1、出口企业向市外经局提出申请,市局汇总后以正式编号文件报省外经贸厅。
2、年度申报。各申报单位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配额申请报市外经贸局。
3、年中调整申报。各申请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下半年配额调整申请报市外经贸局。
4、特殊申请。对于出口企业的特殊申请,视情况作专题申请。
三、各类展销会、洽谈会
(一)国内展
1、广交会(一年两届)
2、哈洽会
3、东盟博览会
4、其它
(二)国外展
按上级要求办理。
四、其他事项
按上级要求办理。
五、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文号)
2、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4、辽宁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辽宁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6、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7、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8、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9、其他国家、省等有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联系人:李广明 电话:024-86892994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 燕 电话:010-51651200-600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