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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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3 09:18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审批外资企业时应报送的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执行主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4)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企业审批程序:
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由市级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申请:由下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允许类项目申请,并报送申报文的件 。
2、审查:按实施条例及细则要求,审查上报文件是否合乎要求。
3、批准:在10日之内(法律规定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批准,下达批准文件。
4、发证、办照:持批准文件和技术监督局下发的企业代码、工商局的核准文号下发批准证书。然后到工商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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