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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2006-06-29 10:57  文章来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为加大发展和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力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对进区企业申报专利实行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加速程序,提前授权。
3、进入开发区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内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进入开发区投资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的,经认定,从获利年度起,得到相当于五年减半征收上缴开发区财政企业所得税部分的开发区财政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期满后,给予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上缴开发区财政企业所得税部分的开发区财政扶持。
进入开发区投资的一般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三年内减半征收上缴开发区财政企业所得税部分的开发区财政扶持。
4、鼓励在开发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及扩大再生产。
5、土地优惠政策
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综合地价实行优惠。
鼓励入开发区企业一次性交款,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缴足全部地价款的,按90%收取;三个月内缴足全部地价款的,按95%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在3000万元(300万元美元)以上的企业,土地费用按标准地价的80%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在5000万元(500万元美元)以上的企业,土地费用按标准地价的70%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在7000万元(700万元美元)以上的企业,土地费用按标准地价的60%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在10000万元(1000万元美元)以上的企业,土地费用按标准地价的50%收取。
对进区投资企业,给予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开发区财政扶持。
6、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按各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后,年纳税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3年内按其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纳税额的10%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及企业的科技创新。
企业按各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后,年纳税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按其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纳税额的20%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及企业的科技创新。
企业按各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后,年纳税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按其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纳税额的30%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及企业的科技创新。
企业按各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后,年纳税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在10075-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按其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纳税额的40%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及企业的科技创新。
企业按各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后,年纳税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按其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纳税额的50%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及企业的科技创新。
企业按各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后,年纳税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按其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纳税额的60%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及企业的科技创新。
7、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高新技术及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由市政府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特殊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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