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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6-06-29 10:52  文章来源:北港工业区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如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缴免、减的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五年减五年”。
3、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5、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可连续补5年。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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