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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沿海重点区域发展政策》
2006-06-29 10:50  文章来源:文件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以2005年为基数,五个重点区域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2、在五个重点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在五个重点区域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5、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6、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7、对五个重点区域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8、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新发生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此政策执行。
9、五个重点区域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
10、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融资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拟定支持重点和融资模式。金融机构要从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入手,技术支持结合融资支持,政府信用结合企业信用,积极推进五个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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