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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2006-06-29 10:46  文章来源:文件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务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抵扣,没有新增或新增部分不够抵扣,可结转以后抵扣。
具体行业范围:
(1)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器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石油化工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冶金业:包括黑色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船舶制造业: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
(5)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
(6)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业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造业、木材加工业及木、竹、藤、棕、草具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3、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4、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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